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文件可知,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将从2018年开始实行,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在执行时间和比例要求上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但在不同类别的车型积分方面有所调整。

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七条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
第二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对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
第三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包括该核算年度产生的和结转至该核算年度的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计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采取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6)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来源:EV视界
